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本文将从三个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
“分类所得税制”向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过渡 修改前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其征收方法如下图:
如上图所示,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进行征税,体现了“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过渡。
02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 低档税率适用范围扩大 3500元的起征点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而新的5000元(6万元/年)起征点针对综合所得,包含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是个税起征点第四次提高。此前,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 其次,低档税率适用范围扩大,对比一下修改前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范围:
通过上表,明显看出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较于修改前扩大了适用范围,而缩小25%税率的级距,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所以在税率方面,对于中低收入的受众更加有利。
03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为: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费用六万(5000元/月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多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了,为普通居民降负更多。 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2018年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例子说明: 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不考虑其他收入),在不考虑扣除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 修订前月缴税额: (15000-3500)*25%-1005(速算扣除数)=1870 修订后月缴税额: (15000-5000)*10%-210(速算扣除数)=790 如果考虑到扣除本次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则税负将进一步降低。 关于确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的范围、标准以及如何申报,由国务院确定。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